工作了一年半,若被用人單位違法解雇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二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若是屬于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工作一年半的經濟補償為兩個月工資。
法律分析
工作了一年半,若被用人單位違法解雇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二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若是屬于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工作一年半的經濟補償為兩個月工資。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