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補償借條的主要內容有:雙方具體的身份信息、補償的事由、補償的金額、支付的方式以及支付的時間等內容。
一、離婚的特征
離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解除婚姻關系以合法的婚姻關系存在為前提。離婚為合法有效婚姻關系的解除,婚姻當事人雙方必須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結婚要件的男女結合后請求“離婚”的,不按離婚處理。
第二,解除婚姻關系的主體是婚姻當事人。解除婚姻關系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愿,只能當事人本人進行。但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的行為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解除婚姻關系應當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和程序。婚姻當事人之間自行達成的離婚協議,或者在婚姻當事人所在單位、群眾團體、居民(村民)委員會、基層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主持下達成的離婚協議,都不產生離婚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離婚手續,否則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第四,解除婚姻關系將產生一系列離婚的法律后果。婚姻關系終止將引起夫妻人身關系消滅、共有財產清算、子女撫養方式變更、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后果。
二、離婚后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080條規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作為引起婚姻關系終止的法律事實,離婚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對婚姻當事人的后果和對子女的后果。
1、對當事人的法律后果
離婚對夫妻人身關系的影響,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身份關系解除;
(2)夫妻間扶養義務終止;
(3)法定繼承人資格喪失;
(4)雙方再婚自由。
離婚對夫妻財產關系的影響,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共有財產的分割與清算;
(2)離婚經濟補償;
(3)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
(4)離婚經濟幫助;
(5)離婚損害賠償。
2、對子女的法律后果
(1)撫養權
第一,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這是從兒童利益出發作出的原則性規定。
第二,已滿兩周歲子女的撫養權,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第三,未成年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子女的意愿。
(2)撫養費
第一,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第二,撫養費給付的數額和方式。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撫養費數額和給付方式,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對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第三,撫養費的給付期限。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到子女獨立生活時止。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據此,撫養費的給付期限是18周歲。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第四,撫養費的變更。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經濟情況有較大的變化,提出改變原定撫養費數額的,應由當事人雙方先行協議,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決。
(3)探望權
第一,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二,對于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的判決和裁定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對于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可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第三,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