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駕駛的危害性及法律處罰。酒后駕車會導致觸覺、判斷和操作能力下降,視覺障礙,心理變態和疲勞等問題,增加事故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飲酒后駕車將受到罰款、駕駛證暫扣和拘留等處罰,多次違法將吊銷駕駛證。科學研究表明,飲酒后的反應時間和制動距離明顯增加,事故風險大大提高。因此,飲酒駕車對交通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法律分析
也許大家知道喝酒的文化已經有源遠流長的歷史,在生活中大部分人都有飲酒的習慣,并同時具有小酒怡情的贊美。但是一部分人中長期大量飲酒是對身體有危害性的創傷的。其中就包括飲酒之后進行駕駛車輛的行為,其危害性就會傷及他人的生命安全以及自己的意識模糊。
酒駕醉駕的危害
1、觸覺能力降低。飲酒后駕車,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腳的觸覺較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
2、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飲酒后,對光、聲刺激反應時間延長,本能反射動作的時間也相應延長,感覺器官和運動器官如眼、手、腳之間的配合功能發生障礙,因此,無法正確判斷距離、速度。
3、視覺障礙。飲酒后可使視力暫時受損,視像不穩,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發現和正確領會交通信號、標志和標線。同時飲酒后視野大大減小,視像模糊,眼睛只盯著前方目標,對處于視野邊緣的危險隱患難以發現,易發生事故。
4、心理變態。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時會過高地估計自己,對周圍人的勸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從心的事。
5、疲勞。飲酒后易困倦,表現為行駛不規律,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科學研究發現,駕駛員在沒有飲酒的情況下行車,發現前方有危險情況,從視覺感知到踩制動器的動作中間的反應時間為0.75秒,飲酒后尚能駕車的情況下反應時間要減慢2-3倍,同速行駛下的制動距離也要相應延長,這大大增加了出事的可能性。資料表明,人呈微醉狀開車,其發生事故的可能性為沒有飲酒情況下開車的16倍。所以,飲酒駕車,特別是醉酒后駕車,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嚴重的。
結語
酒駕醉駕,危害不容忽視。飲酒后,觸覺、判斷、操作能力降低,視覺障礙加劇,心理變態出現,疲勞駕駛增加。法律明確規定,飲酒后駕駛將被罰款、扣證,醉酒后駕駛更將拘留、吊銷證件。科學研究顯示,飲酒后的反應時間延長,制動距離增加,事故風險大幅上升。因此,飲酒駕車,特別是醉酒后駕車,對交通安全構成嚴重威脅。讓我們共同遵守法律,拒絕酒駕醉駕,守護生命安全。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章 行政強制措施適用 第三十五條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并當場提出的;
(二)涉嫌飲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駕駛的;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車輛駕駛人對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無異議的,應當簽字確認。事后提出異議的,不予采納。
車輛駕駛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后駕駛車輛的,應當按照《吸毒檢測程序規定》對車輛駕駛人進行吸毒檢測,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對酒后、吸毒后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檢測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2021修訂):第五章 機動車駕駛人管理 第三節 校車駕駛人管理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核查,確認申請人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及相應車型,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