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不可要求違約金,撤銷后無法主張違約金。撤銷合同若由一方過錯引起,可要求賠償。撤銷時效為一年,當事人應在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可撤銷的情形包括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詐、脅迫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
法律分析
一、合同撤銷可以要求違約金嗎
合同撤銷不可以要求違約金,合同撤銷不是合同違約,所以合同撤銷后不能主張違約金。如果撤銷合同是一方過錯造成的,可以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二、合同撤銷時效多長
合同撤銷時效為一年。根據法律規定,在合同有可撤銷的情形下,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在一年之內行使對合同的撤銷權,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可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三、可撤銷的合同有哪些情形
1.重大誤解。即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品種、質量、規格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的損失的。
2.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對利益受損方而言,并非自愿接受。其主要特征在于一方利用對方缺乏經驗和緊迫而乘人之危。合同的公平與否,還應當以當事人之間的物質利益是否均衡加以判定,只有將主客觀要件結合起來,才能正確認定顯失公平問題。
3.乘人之危。是指當事人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明顯不公平的條件,并做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欺詐、脅迫。即一方當事人采用欺騙或實施不法行為給對方造成危難等手段,使對方做出違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結語
合同撤銷不可要求違約金,撤銷并非違約行為。若撤銷由一方過錯引起,可要求過錯方賠償。根據《民法典》第157條,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后,應予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損失。違約金可由當事人約定,雙方可約定違約金或賠償損失計算方法。合同撤銷時效為一年,根據《民法典》第152條,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可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有特定情形,如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受脅迫一年內未行使等。可撤銷的合同情形包括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詐和脅迫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條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章 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五十一條 合同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合同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合同標的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并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合同當事人對交付方式、交付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條 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據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