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購房者與售房者未就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達成約定的,那么,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前提就得符合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如果購房者和售房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符合了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形,購房者或者售房者主張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對方即可,而無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定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當依照特別程序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總之,這是一個復雜的問題,解決該問題除了需要結合您自身實際情況,還需要對解除合同后的后續問題做完善。
一、根本違約解除合同流程是什么
根本違約合同解除流程:
1、通知對方
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應通知對方當事人生法定情形而使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同樣也應通知對方當事人。
2、對解除合同存在異議的,可請求法定機構解決。
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后,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訴或依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對于這些有效裁定,當事人必須執行。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遵守特別程序的規定。
在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發生解除權的場合,雙方當事人都享有解除權因一方違約而發生解除權的場合,對方當事人享有解除權依合同約定而發生解除權的場合,解除權的歸屬應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
二、先通知解除合同還是直接起訴解除合同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在合同具備一定的情形時,一方可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對方有異議可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行使解除權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由于解除權的性質屬于形成權,故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要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那么在起訴要求解除合同,應當如何處理:
(一)解除權人可以不經“通知”而起訴解除
第一,起訴解除實屬解除權人的無奈之舉。當合同相對方存在違約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觀條件影響時,解除權人可以直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終止履行其合同義務,即可以很好地達到維護自己利益的目的,這在大多數一次性合同中是有效的。但在如案例中承攬合同、租賃合同等繼續性合同中,解除權人往往希望對方停止履行、恢復原狀,如果對方置解除通知于不顧,坐收漁利(租金),認為只要我繼續履行,你就得照付租金或者報酬。此時的狀況對解除權人是不利的,因為其一,解除權人對自己是否正當行使了解除權,還未謂可知,其不敢貿然采取進一步的行為;其二,對方還享有異議權,一旦提出異議,可能會被判決解除不成立,解除人將會受到損失。所以實踐中解除人勢必不得不提出解除之訴,一并解決善后事宜。
第二,即使已經通知解除,解除人也可以再提起解除之訴??紤]到實踐當中,相當多的當事人并不知道有一個異議期,只是消極地置解除通知于不顧,且三個月的異議期有時對于守約方來說過長,為了盡早結束權利不明的狀態,更好地保護守約方的利益,應當允許其提起解除之訴。
第三,解除權系權利人的一種權利,可以放棄直接行使而以訴權的形式要求法院判決。法定解除權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的權利,既然是權利就應當允許權利人采取合適的方式行使,只要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沒有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就應當允許解除權人對自己不經裁判可以直接通知解除權利放棄,因此解除權人可以不通過徑行通知的這種簡便方式行使其權利,而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