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買房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要求退房:1、購房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后,買受人有權退房。2、購房合同被依法撤銷后,買受人有權退房。3、按揭不能,買受人有權退房。4、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或遲延辦理產權證超過一定期限,買受人有權退房。5、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有權退房。6、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存在問題,買受人有權退房。7、房地產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的,買受人有權退房。8、型與圖紙設計不一致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