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包括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預期違約、遲延履行主要債務、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此外,合同解除還需要符合未盡條款。合同一旦簽訂,一般不允許解除,但在特殊情況下或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合同關系是可以解除的。
法律分析
一、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法定條件有四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預期違約、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有其他違約行為,以上四種條件雖然包含了絕大部分,但也不能包含所有法定解除的情況,所以法律還設定了未盡條款。
二、買賣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時履行。如供貨方甲公司(生產性企業)因天災造成生產線全部毀損,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毀損可以視情況確定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災也可能導致不能如期履行。
(2)預期違約。履行期尚未屆滿,債務人明示或默示毀約,這種行為被稱為預期違約。所謂明示預期違約,是指債務人以通知或聲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預期違約,是債務人以行為表明其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比如債務人將惟一的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此時,預期違約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這就是默示毀約。
(3)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仍未履行債務。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如果繼續履行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債權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夠實現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徑直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而應催告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經催告后,債務人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此時債權人獲得單方解除權,可以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的請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給予債務人必要的履行準備時間。合理期限的長短,應當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確定。
(4)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此時無須經催告程序,被違約人在違約人履行期限屆滿末履行合同時,即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當今社會好多事情做之前都要簽訂一份合同,房屋買賣當然也不例外。合同的主要作用是約定和保護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一旦簽訂就不允許解除,當然也不是說就一定的不能解除合同,如果有一些特殊的情況,或是在愿意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也是可以把合同雙方關系解除的。
結語
根據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條件包括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預期違約、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以及其他違約行為。但這并不是所有法定解除情況的窮盡,法律還設定了未盡條款。在當今社會,合同的簽訂是保護雙方權益的重要手段,一旦簽訂,原則上不允許隨意解除。然而,在特殊情況下或愿意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也可以解除合同雙方的關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章銷售條件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