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情形概述:1.房屋結構質量不合格,嚴重影響居住;2.出賣人未告知抵押或出賣給第三人;3.出賣人故意隱瞞預售許可、抵押或出賣事實;4.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不符超過3%;5.遲延交付房屋或支付購房款超過合理期限;6.買受人因出賣人原因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7.未能訂立擔保貸款合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相關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支持解除合同并返還款項。
法律分析
商品房買賣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是:
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2.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3.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或者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或者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4.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
5.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7.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結語
根據以上情況,商品房買賣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包括:1.房屋結構質量不合格,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2.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3.出賣人故意隱瞞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明、房屋已抵押或已出賣給第三人的情況;4.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不符,誤差超出3%;5.遲延交付房屋或支付購房款超過合理期限;6.因出賣人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7.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但未能訂立擔保貸款合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根據具體情況,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獲得相應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條第一款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