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屋買賣合同可以解除效力的情況有: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購房合同無效,可以解除;購房合同被依法撤銷,可以解除;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可以解除;面積誤差,可以解除;規(guī)劃設計變更,可以解除;開發(fā)商擅自變更規(guī)劃設計,可以解除;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可以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