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有三類:
1、患者死亡;
2、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3、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以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怎么處理
1、當事人協商解決中,醫方是解決后7日內履行報告義務,需鑒定的由雙方共同委托鑒定。鑒定費由雙方協商預交和承擔。爭議解決前,衛生行政部門并無職責主動處理。對重大醫療過失事件,醫方應在12小時內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組織調查,并應當進行醫療事故判定或移交醫學會鑒定、鑒定費由醫方負擔??梢姡瑴试S當事人對重大醫療過失事件的民事責任之外的事宜自行協調解決,否定了醫療衛生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有悖法意。
2、盡管當事人可以據此申請處理,但申請后應適用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處理程序。當事人申請處理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先在10日由審查,決定受理后方才判定或移交鑒定、鑒定費由申請人預交,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由申請人承擔。
誠然,發生重大醫療過失事件,醫方違反報告規定,患者可以申請處理。但其程序和各方職責,權利和義務卻相差如此之大,難以理解。唯一導致區別的原因是醫患雙方存有爭議和不論醫患雙方有無爭議,醫方履行了報告義務。
醫方違法不報告,其義務還更少。于理不通。據此,我們認為當事人申請處理的爭議,可能屬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時,不應按申請處理程序進行,它不屬于申請處理程序的范圍。報告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一樣是推斷屬于醫療事故,還需判定或鑒定,這和醫療雙方對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有爭議一樣。因醫療機構不報告而適用申請程序是沒道理的。
3、它同樣應適用訴訟優先原則,即凡訴訟中可能處理的問題,衛生行政部門不處理或終止處理。但責令醫方采取救治措施、對違反報告義務行為的處分等行政專有職權仍應履行。訴訟優先,明文規定適用于當事人申請處理爭議的情形。
似乎因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而啟動的行政處理程序不應終止。但這勢必導致對同一問題,不同國家機關同時認定,這是不適宜的。另一方面,醫學會對法院已受理的事故鑒定,明文規定不受理,這勢必導致衛生行政部門可能根本無法處理。我們認為,因報告而啟動的行政處理程序,除專屬于行政職權處理的事宜外,應終止處理。
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全文》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