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犯人被刑事拘留或者被逮捕,意味著偵查機關對其啟動了刑事訴訟程序,并且對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并不意味著犯人有罪,偵查機關自由認為該公民有犯罪的嫌疑。所以,如果犯人被逮捕了,其家屬也無須過于緊張,但家屬必須要重視。
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或者被逮捕后往往處于長期被羈押于看守所的狀態,親屬也無法探視或者了解情況。但是,家屬有權聘請律師介入程序,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受聘請的律師,依法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會見犯罪嫌疑人并有權向其了解案件情況,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申請取保候審,代理申訴、控告。
因此,如果是親人逮捕以后,家屬可以聘請律師介入案件,以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一、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一)有權申請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及有關的偵查人員回避;
(二)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參與訴訟;
(三)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四)有權在接受訊問時,進行無罪、罪輕的辯解;
(五)有權閱讀訊問筆錄,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有權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六)有權向公安機關了解鑒定結論,對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不服的有權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七)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八)對于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九)有權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請律師,也可以由其親屬代為聘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的,看守機關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辦理案件的有關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向其所委托的人員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犯罪嫌疑人僅有聘請律師的要求,但提不出具體對象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律師。
二、律師可以會見嫌疑人嗎
偵查階段,是指偵查機關立案偵查開始至案件偵查完畢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止。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往往被羈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師和辦案人員以外,包括家屬在內其他人員均不得會見。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案情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能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幫助:
1、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通報家屬的關切,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給與心理安慰。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初,生活環境、社會地位、心理壓力遽然改變,很多人無法忍受,窮困之下,發生一些不該發生的事。
2、律師會見犯罪嫌人,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講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關法律知識。讓犯罪嫌疑人對所面臨的困境有個清醒的認識,知道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從犯罪嫌疑人處了解到其無罪或者罪輕的犯罪線索,幫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證據的工作,為以后的成功辯護做準備。證據隨時都有滅失的危險,一時的不慎,將可能導致有利的證據的永遠也無法取到。
4、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盡管,我國的法制環境在日漸向好,但是刑訊逼供的現象還時有發生,甚至發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殘致死的慘劇。如果發生刑訊逼供的事,有律師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訴、控告,從而有效地減少了這種情況的發生。
5、律師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正確地認識自己的行為,便于爭取立功的機會,從而減輕處罰。
6、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根據案情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從而很好的化解危機;
7、隨著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律師還將增加詢問在場工作,以更好的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