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被逮捕,親屬能為被捕嫌疑人提供最有利的幫助便是在偵查起訴階段聘請律當辯護人,告知其享有申訴權、控告權和自行辯解的權利等,在符合取保候審的前提下是可以提出申請取保候審的,需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如事實確有錯誤,律師可接受犯罪嫌疑委托代理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
一、刑事拘留取保候審需要哪些手續
取保候審的流程及所需手續為: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辦理取保候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取保候審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繳納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委托律師申請的,須出具授權委托書。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并告知申請人,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由公安機關執行,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字或蓋章,告知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