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銀行在辦理貸款時向借款人強制推銷保險產品,違反了《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該行為應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和違法行為,不應存在和被支持。借款人可以拒絕購買保險,銀行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發放貸款。
法律依據:
1.《保險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信用聯社、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經紀人,不得以抵押、擔保、拒絕辦理業務、附加條件等方式強制投保保險產品。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 禁止強迫交易,即經營者利用其經濟實力、市場支配地位或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其他關系,強制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合同中的附加條款,對方當事人沒有合理的解釋義務,對方當事人有足夠的理由認為未包括在合同條款中的內容不屬于約定內容。
以上法律規定表明,銀行不能利用其強大市場地位,強迫消費者購買保險產品,違反相關規定者應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