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8小時外加點: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200%的工資
(三)法定節日加班: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由原來的7天改為11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說,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300%的工資。
綜合上面所說的,國家的加班工資都是有規定的,不同的節情況加班所要給的費用就會不一樣,而對于勞動者實際可以得到多少就要取決于勞動者的合法收入,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為進行辦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利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