敵對組織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三章規定,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二十條、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因協助反間諜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第二十三條、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