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進行刑事訴訟程序。警方受理后如果認為只是一般的輕微傷害沒有必要作傷情鑒定時,可以按行政案件處理,給予違法行為人行政處罰,并主持調解民事賠償事宜,在調解不成時則須要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則會指定法醫鑒定中心進情傷情鑒定,達成輕傷害以上的則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被故意傷害沒人管怎么辦呢,只能進行刑事訴訟程序。
其次要自我評判傷害與損害程度提出合理的主張與訴求。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查與調查,在適當的時候提出自我主張與民事賠償訴求,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民事賠償請求,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也可以就民事賠償主張單獨提起訴訟,相對于后者前者要省事些,減少訴累。
法律依據: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五條 對于控告、檢舉的材料,經過審查認為不需要立案的,應當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檢舉人。控告人、檢舉人不服,復議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審核并作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