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如果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索賠是不構成敲詐的。
“打假”顧名思義就是打擊制假販假、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打假有政府打假,也有企業打假和消費者打假,甚至還出現了職業打假人。但不管何種形式的打假都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特別是民間打假。現在出現了一種惡意的打假行為,不同與職業打假,是一種違法行為,主要表現為采取將銷售者的產品掉包、自帶假貨等非法手段,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來達到敲詐勒索非法占有別人財物目的。雖然職業打假者也是知假買假,然后向銷售者索賠,但并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其索賠也都依照法律法規條款進行。但惡意打假是利用假貨掉包真貨或者自帶假貨等方式,以購買到假貨為由逼迫店家付出高額賠償,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行為,應當受到法律追究。
因此,職業打假人如果采取合法方式打假是不構成敲詐勒索的。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