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經濟適用房在沒有取得產權的情況下是不能用于租,賃,滿足5年條件后需按照政府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款項后可獲得經濟適用房產權,便可用于出租經營。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對于經濟適用房這一-保障措施,我國政策法規有相關規定: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2、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法律依據: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 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