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行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侵權主體的復數性
在共同侵權行為中,加害人及責任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單個行為人實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不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主體的復數性使共同侵權行為與單獨侵權行為明顯區別。正因侵權主體為復數,才使共同侵權行為較單獨侵權行為更為復雜,需要特殊規則進行調整,從而使共同侵權行為制度成為必要。侵權主體的復數性包括兩個方面:即行為主體的復數性和責任主體的復數性。在共同侵權行為中,不僅侵權行為主體為兩人或兩人以上,而且其責任主體也必須為復數,即對共同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無獨立責任能力的人同他人不能構成共同侵權。例如,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教唆多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時,盡管實施侵權的主體為數人,但法律已明確規定該情形由教唆人承擔民事責任,故仍為單獨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加害行為的共同性
共同侵權行為中,數人的加害行為具有主觀或客觀上的共同性,即數行為人的行為相互聯系,構成一個統一的致損原因。從因果關系上來看,任何一個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行為都對結果的產生發揮了作用,即各種行為交織在一起,共同發生了作用,各人的行為可能對損害結果所起的作用是不相同的,但都和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共同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共同的作為,也可能是共同的不作為。在數行為人中,只要其行為之間存在相互依存和相互結合的關系,就具有行為的共同性。數行為人的行為可以相互獨立、分割存在,則不屬于共同侵權行為,而屬數個獨立的個人單獨侵權行為。行為的共同性是共同侵權行為最本質的特征,是判斷數人侵權是否屬于共同侵權的主要標準。
3.損害結果的同一性
損害結果的同一性,是指共同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結果不可分割,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行為本身是可分的,那么就是單獨行為,而不是共同侵權。在共同侵權行為中,共同侵權人侵害的是同一受害人,其損害結果具有獨立性,各侵權行為人所致損害范圍無法確定,無法在各加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建立對應關系,該共同侵權行為與作為一個整體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各個行為人是針對不同的受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或者即使針對同一受害人,但是不同的權利分別遭受侵害,損害后果在事實上和法律上能夠分開,則有可能構成分別的侵權行為或并發的侵權行為,而非共同侵權行為。因此共同侵權行為的特點就在于數個侵權行為造成了同一損害后果。,在共同侵權中各行為人所起作用可能不同,但只要他們共同實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哪怕僅僅是參與了組織策劃,并未實際實施具體的加害行為,也不影響其行為與損害結果的統一性和不可分割性。
4.民事責任的連帶性
共同侵權行為不同于單獨侵權行為及其他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數人侵權的一個重要標志是其責任的連帶性,即在共同侵權行為中,受害人有權向共同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失,而任何一個共同侵權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的賠償責任。連帶責任是共同侵權行為的基本問題,各國關于共同侵權行為都規定了連帶責任。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055條規定:“損害行為可歸責于多個人的,該多個人均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我國《民法典》第1168條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顯然,法律關于連帶責任本身的制度設計,已使其發揮了充分救濟受害人,使受害人處于優越地位的重要作用,其在侵權行為制度中的地位是不容忽視的,從而使連帶責任成為共同侵權行為的重要特征。
在共同侵權行為中,加害人及責任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單個行為人實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不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主體的復數性使共同侵權行為與單獨侵權行為明顯區別。 該內容由 李旺平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