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共同侵權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行為人造成被侵害人傷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一、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造成損害,加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包括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合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構成的情形。共同侵權行為以過錯作為必備的構成要件,包括故意+過失,并且不要求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間必須要有意思聯絡。要求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間存在主觀上的共同過錯。
二、共同侵權行為的責任形態
1、連帶侵權責任,是指受害人有權向共同侵權人或共同危險行為人或其他共同加害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或數個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失,而任何一個共同侵權人或共同危險行為人或其他共同加害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己全部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則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
2、按份責任,是指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數個行為人對一個受害人實施加害行為,或者不同的行為人基于不同的行為致使受害人的權利受到損害,各個行為人產生同一內容的侵權責任,各負全部賠償責任,并因行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責任人的責任歸于消滅的侵權責任形態。
4、補充責任,是指多個行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發生原因而產生同一給付內容的數個責任,各個行為人負擔全部履行義務,造成損害的直接責任人按照第一順序承擔責任,承擔補充責任的人只有在第一順序的責任人無力賠償、賠償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并且可以向第一順序的責任人請求追償的侵權責任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