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和責任:多人共同侵害他人權益時,共同加害人連帶責任,任一人對全部損害負責,可向其他未承擔責任者追償;已清償賠償的加害人可向其他共同加害人追償;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承擔主要責任。
法律分析
1、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
也稱共同加害行為、共同致人損害,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行為。
2、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責任:
(1)連帶責任。共同加害人作為一個整體對損害共同承擔責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任何一個人對全部損害承擔責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或者部分人)對全部損害承擔了責任之后,他有權向其他未承擔責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償,請求償付其承擔應當的賠償份額。
(2)加害人之間的追償。在一個或者數個加害人清償了全部賠償債務后,在共同加害人之間還進行追償,即支付了賠償金的加害人有權請求其他共同加害人支付一定的金額以補償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受到的損失。(3)作為連帶責任之例外的分別責任。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拓展延伸
共同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及相關規定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多個人共同參與或合作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共同侵權行為人應承擔連帶責任,即各侵權人對受害人的損失負有共同和連帶的賠償責任。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間的責任份額可以根據各自的行為和過錯程度來確定。在共同侵權行為中,如果某個侵權人無力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侵權人需按其份額承擔該部分責任。此外,共同侵權行為人還可能面臨法律制裁,如罰款、刑事處罰等。因此,共同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及相關規定對于維護權益和保護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結語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共同侵權行為人應承擔連帶責任,即各侵權人對受害人的損失負有共同和連帶的賠償責任。在共同侵權行為中,責任份額可根據各自行為和過錯程度確定。此外,共同侵權行為人還可能面臨法律制裁。共同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及相關規定對于維護權益和保護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公共文化設施及公眾活動的安全評價,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備和人員,保障公共文化設施和公眾活動安全。
(一)參加規范化培訓、進修、對口支援、會診、突發事件醫療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醫療、義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十二章 對地面第三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的賠償責任,由民用航空器的經營人承擔。
前款所稱經營人,是指損害發生時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權已經直接或者間接地授予他人,本人保留對該民用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權的,本人仍被視為經營人。
經營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過程中使用民用航空器,無論是否在其受雇、代理范圍內行事,均視為經營人使用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登記的所有人應當被視為經營人,并承擔經營人的責任;除非在判定其責任的訴訟中,所有人證明經營人是他人,并在法律程序許可的范圍內采取適當措施使該人成為訴訟當事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