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經濟適用房是政府向城市低收入、有住房困難的人提供的政策性,有保障性的住房,根據我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5年以內,是不可以出租或者出賣的。確實有需要出賣的,需要由政府按照原價,考慮折舊等因素出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法律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