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單位日常保密工作是交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依據我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五條法律規定,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客觀:《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五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泄密人員保密審查的原則
1.全面審查。即對所有行業、所有領域、所有類別的涉密人員進行保密審查,強調的是全面覆蓋和無一例外,必須確保每一個接觸國家秘密人員的可靠性,使所有涉密人員都處于合理有效的管控中。
2.先審后用。保密審查強調的是任前審查,審查工作應在涉密人員上崗前完成,只有通過保密審查的人員,才能到涉密崗位開展工作、接觸和知悉國家秘密,未審而用、先用后審都是不正確的。
3.定期復審。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涉密人員進行復審,確保其符合涉密崗位工作要求。涉密崗位發生變化、涉密人員發生崗位變動或涉密等級調整的,機關單位應及時進行復審。涉密人員個人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機關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視情況進行復審。
原則上,核心涉密人員每年復審一次,重要涉密人員每3年復審一次,一般涉密人員每5年復審一次。某些重點涉密行業和領域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復審中發現涉密人員個人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適宜繼續在涉密崗位工作的,應當立即終止其涉密資格,及時調離涉密崗位,并采取相應措施消除泄密隱患。
二、涉密人員保密審查的內容
1.涉密人員基本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熱愛祖國、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誠實可靠、品行端正、作風正派,具備涉密崗位要求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2.涉密人員禁止條件。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取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有影響國家安全和利益的行為或傾向;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或曾因嚴重違反保密規定被調離涉密崗位;有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或酗酒等不良行為;其他不適合在涉密崗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