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里多少分可以申請減刑,多少分減一個月1分約等于4天,7分減一個月。通常實踐減刑必須大過判決刑期的一半。理論上申請減刑對分沒有要求,只是要求罪犯有良好變現和記錄就行。分多,是良好變現的一個體現證據而已。各地都不一樣,有分批的,一年幾批的那種,還有的每月夠分就呈報的,多數都是南方機制比較健全的省份,北方執法工作都比較懶,幾個月搞一次。另外具體多少分可以呈報,這個個個監獄都不一樣的,北方監獄還實行由高自低排榜的形式,按照每批次的減刑名額和相關的一些規定,全獄排大榜,誰的分數多,排到哪里就算哪里,而且還有很多具體詳細的規定和否決條件,這個問題不是一句兩句能說清楚的。原判2年的如果在東北這邊是沒機會減刑的,等他掙夠了有效分,剩余刑期不足半年了,根本就減不了刑。南方不知道怎么執行,這個具體情況你要咨詢下所在監獄的刑罰執行部門或者負責管理的民警,這種政策不是什么秘密,都是公開的,誰都可以咨詢。2016監獄減刑新規定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二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