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各個監(jiān)獄的要求不同。但一般都能有1次,信寫幾封都行,監(jiān)獄無明確規(guī)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三十四條 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
第三十八條 看守所對人犯發(fā)收的信件,未受辦案機關委托檢查的,一律交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受人犯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在人犯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人犯會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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