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沒有簽訂投資合同中途撤資的行為違法。合伙企業中,各合伙人都對合伙企業中的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同投資中的合伙人退伙,應當與其他合伙人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其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應當減扣相應賠償的數額。
2、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一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合伙企業法》 第五十三條,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