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二手房買賣糾紛房價上漲購房者毀約的定金不退。雙方按約履行的,定金應抵作價款或退回;因特殊情況天然要素導致不能簽定生意合同的、對協議及補充協議內容未能達成合意而無法簽約不歸責于任何一方的,定金可以退回;售房者單方違約導致不能繼續履行的,定金可以退回雙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