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可以在一年內申請。主張仲裁的一方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一、勞務合同是否要交社保
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的十五日。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只有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時候才能提起勞動訴訟。由此,勞動爭議訴訟案件,必經勞動爭議仲裁,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勞動仲裁的時效是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仲裁到哪里
可以向單位注冊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職工有關工資、社保、福利、培訓、勞動保護方面的問題與企業發生爭議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向本企業勞動仲裁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申訴書。
三、發生勞動爭議后的處理處理法是什么
發生勞動爭議后的處理法:
(1)、協商解決。
(2)、企業有委員會組織的,職工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3)、當事人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內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同樣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先調解,調解不成再裁決。
(4)、當事人不服裁決,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基層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