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權糾紛可以自愿協商,和平解決雙方的糾紛,如果協商不成功,可以通過社區的人民調解組織進行雙方的調解,進行調解處理,如果沒辦法調解,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解決問題。
首先,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應當由當事人各方自愿協商,和平解決之間的爭端。
其次,如果協商無法解決,當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請求人民調解組織,對他們之間的爭議進行調解,同時,對爭議的情況,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比如國土資源部門、林業部門、建設、城管部門等給予協助,在有效制止違法行為的前提下,爭取調解處理。
最后,在當事人各方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調解失效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訴請法院,請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來解決。當然,因為相鄰法律規范規定的過于原則、滯后,同時在民事法律規范與行政法律規范之間;訴訟程序要求與實體審理要求之間存在沖突,不可避免地給法院審理相鄰關系糾紛案件帶來較大的困難,但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規定的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融情理于法律,尋求“衡平”支點,依法對其性質進行認定,爭取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當然,當具體相鄰關系爭議存在應當由某個行政部門或其他部門配合的情況,法院應主動尋求協助。
一、相鄰權的種類
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兩個以上不動產所有人、用益物權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根據法律規定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本質上,相鄰關系是相鄰不動產的權利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延伸或限制。給對方提供必要便利的不動產權利人是權利受限制的一方,因此取得必要便利的不動產權利人是權利得以延伸的一方,這種延伸是行使所有權和使用權所必需的。
相鄰用水、排水關系是指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在用水和排水上相互給予必要便利的關系。對于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合理分配,對于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相鄰通行關系是指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在通行方面給予對方必要的土地使用上的便利的關系。
相鄰土地、建筑物利用關系是指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時應當盡到必要的安全保護義務,一旦發生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責任。相鄰土地、建筑物利用既包括臨時利用也包括長期利用。
相鄰通風、采光、日照關系是指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在通風、采光、日照方面應給予對方必要的便利,一方在建造建筑物時,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日照。
相鄰污染侵害是指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以侵害相鄰人之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和生活環境。
相鄰損害防免是指相鄰不動產權利人在使用自己的不動產時,要防止和避免損害相鄰之不動產的安全,如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時,要注意避免危及相鄰不動產安全。
二、民法典對于相鄰權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處理相鄰關系的法律依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