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的條件: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備能夠以自身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并且承擔義務的資格。
一、合同的成立要件與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符合以下要求的合同生效: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所謂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并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合同是當事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有意識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為,它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當事人必須能夠認識和辨認自己的行為,判斷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即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意思表示是行為人將其產生、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為。意識表示真實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條件,在大多數情況下,行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內心真實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時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與其真實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不能僅以行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為根據,而不考慮行為人的內心意思。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當然要件。合同能產生法律效力就在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合法的合同顯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時,合同不僅應當符合法律,而且在內容上也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二、合同規定怎么約定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要件有以下幾個: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訂約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合同無效時,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