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權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3.鑒定為危房的房屋;
4.在農村集體土地上興建的房屋;
5.已經被列入拆遷公告范圍的房屋;
6.所有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7.所有權有糾紛的房屋;
8.已經抵押,并且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房屋;
9.以標準價購買,尚未按成本價補足剩余價款,向全產權過渡的房屋。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