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的轉讓必須是依法登記并取得房地產權證書的房地產權利人,而房地產的受讓人可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轉讓也無效:
(1)達不到下列條件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①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用于投資開發的,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
②屬于成片開發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③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7)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況。
一、房地產轉讓方式主要有:
1.房地產買賣:轉讓人將房地產移轉給受讓人所有,受讓人取得房地產產權并支付相應價款。這種行為貫徹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必須注意,城市房地產買賣中的地產只能轉移使用權,所有權仍屬于國家。
2.房地產贈予:城市公有房屋的所有權屬于國家,使用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進行贈與;土地使用權的贈與也不涉及土地所有權問題。
3.其他合法方式:
①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②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③因企業被收購、兼并或合并,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
④以房地產抵債的;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