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無房產證的房產;被查封的房產;未解除抵押的房產;業主離婚未辦理析產登記的房產;集體所有土地開發的房產;偽造房屋產權人的委托書出售的房屋;賣方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拖欠稅費的房產;未滿5年經濟適用房、集資房;業主死亡未完成繼承的房產;有共有產權人,賣方未經其他產權人同意出售的房產;產權因違規搭建被凍結。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公民的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沒有按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沒有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開發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