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電路有問題如出賣人未提前告知,則應當由出賣人擔責;若出賣人在出售房屋時已將電路問題明確告知買受人,或出賣人雖未告知但買受人對電路問題知曉且無異議購買房屋的,則應當由買受人自行承擔責任。
一、網簽后退房要收違約金嗎
網簽后退房的情形以及是否需要收取違約金,首先需要看合同約定。如合同有約定就按合同約定辦。但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買受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則退房不需要向開發商支付違約金。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的。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的。3、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4、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誤差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且實際誤差超過3%的。5、房屋質量不合格導致嚴重影響使用的。6、遲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超過一年的。7、因開發商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貸款按揭合同的。
二、二手房出現質量問題屬于質量責任嗎
1.若出賣人在簽訂合同時對質量問題并不知曉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出賣人不承擔保修責任,當然,房屋存在嚴重的隱患質量問題能危及到生命財產安全的除外。如果房屋還在新建商品房質量保修期內的,買受人可要求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免費維修。2.若出賣人在簽訂合同時隱瞞了房屋有質量瑕疵,則可能構成欺詐,買受人可請求法院撤銷合同,并由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責任承擔
1.買受人親自提取標的物的,出賣人將標的物置于約定或法定地點時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2.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起,在途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3.對于需要運輸的標的物,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自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4.買受人受領遲延的,自遲延成立時起負擔標的物風險。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