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于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債務重組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一)以資產清償債務;(二)債務轉為資本;(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利息等;(四)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下列情形不屬于債務重組:②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約定轉為股權(因為沒有改變約定);②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此時應按清算會計處理);③務人改組的(權利與義務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④務人借新債償舊債的(借新還舊時,舊的債務已經被履約)。
一、債券違約后怎么辦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機制下,債券違約后,債權人主要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追償:
第一是與債務人進行協商,達成債務重組方案;
第二是尋求司法救濟,包括違約求償訴訟,破產訴訟(重整、清算)等;
第三,對于有擔保或抵押物增信的債券,債權人還可以向擔保人追償或處置抵押物就處置價款優先受償。
而從實際情況來看,我國債券違約后的一般處置流程為:
1、債券違約后,為了避免進入破產流程,大多數債務人會與債權人進行協商,提出追加擔保,限制債務人的資產處置,給出后續償債方式等一系列的債務重組方案;
2、當債務重組推進不利或超過一定期限還未兌付時,債權人往往會尋求司法救濟;
3、若發行人尚不滿足破產條件,債權人可以提起違約求償訴訟;
4、若發行人已經達到破產條件,債權人可以提起破產訴訟,之后大多進入破產重整程序。
實際操作中出現相關情況時,請密切注意企業發出的相關公告,避免因錯漏企業信息而對自己的債權造成損害。
債券違約是指債券發行主體不能按照事先達成的債券協議履行其義務的行為。債券違約分為長期債券違約和短期債券違約。
二、企業重組增值稅怎么處理
1、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85號),對企業資產重組業務的增值稅處理作了進一步明確。聯系之前公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2、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就其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的事項,包括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債轉股、以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現金清償債務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其中,涉及增值稅處理的是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如債務的減少)。因此,債務人需要就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的行為計算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等稅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