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勞動合同解除該怎么補償金
上海勞動合同解除該怎么補償金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6)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導讀(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6)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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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4)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6)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7)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上海勞動合同解除該怎么補償金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6)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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