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主體資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實和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等三個條件。一、合同當事人必須符合主體資格。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備能夠以自身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并且承擔義務的資格,即應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為了維護房屋交易的秩序,現行法律和政策對房屋買賣當事人設定了一定條件和限制,買房人應當符合特定要求。二、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表意真實。按照現行法規和司法解釋,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是當事人真意表示的結果。房屋買賣合同只有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簽訂,才能真正實現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理想。三、房屋買賣不得違反政策、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房屋買賣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沒有法定的無效或者可撤銷以及效力待定情形的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生效條件的,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達成時合同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