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雙方或多方訂約人存在,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經過要約、承諾階段,書面形式需要簽名、蓋章或印記,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后,對方接受。
法律分析
動產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
1、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
2、成立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3、成立應經過要約、承諾階段;
4、書面形式需要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在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該內容由 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