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你搜集了一下現行法律中關于探視的規定,可以參考:
一、通常情況下是不能探視的。因為案件還處于偵查、審訴、審判階段中,為防止串供、反供,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根據法律的規定,是不能探視的。
二、特殊的情況下,也是可以探視的(這種情況是極為罕有的)。但是要經辦案機關的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了》第28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細則》第43條規定:“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與港澳臺或外國的近親屬通信、會見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批準”
三、在押的人員被作出生效的判決后,即可以進行探視。各地的要求不同,有的地方要求法院下達執行通知后,方可會見。這就要你與當地的看守所進行聯系了。
四、在偵查期間(一般來說,自刑拘后的3個半月內,為偵查期間),除了辦案機關外,任何人是不能了解案情的。偵查期間可以委托律師,但是此時的律師只能為在押人員提供法律咨詢,不能了解案情。
五、在押期間,在押人員的案件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自移送審查之日起,家屬可以為在押人員聘請律師,通過律師會見在押人員及查看案卷,可以了解具體的案情,然后告訴在押人員的家屬,這是合法的。在押人員在未被作出生效的判決前,家屬可以進行“不見面的探視”,即到看守所的的小賣部中為在押人員購買生活用品營養品或加菜等。這樣,關押在看守所的親人也知道家屬來“看望”他,也會很高興的。雖然不能見面,但是他知道家屬在關心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