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規定,遇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實現目的,當事人可解除合同,廢止定金條款。雙方也可協商解除合同,如同意且互不承擔責任,則定金條款同時失效。合同中若明確規定條款失效或作廢,則情形出現時,定金條款可解除或作廢。
法律分析
1、根據《民法典》規定,若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得解除合同。若未特別約定,則解除合同將廢止定金條款。
2、《民法典》規定,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若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合同且相互不承擔責任,則定金條款亦解除。
3、若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定金條款失效或作廢的情形,當情形出現時,定金條款亦可解除或作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
款以及相關條
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該內容由 呂繼超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