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未參與實際經營的法定代表人不構成犯罪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案號:日照市莒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莒檢二部刑不訴[2021]Z61號)
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人候某甲系山東A管理有限公司、山東B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兩公司的實際經營人為其姐姐候某乙,候某甲不參與兩公司的實際經營及決策等。
2019年4月-6月期間,山東A管理有限公司、山東B管理有限公司從日照C能源有限公司、日照D能源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8份,價稅合計30359225元,稅額394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書證;
2.證人候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不起訴人候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二、不起訴理由
本院認為,候某甲沒有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候某甲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