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誠心告誡勸退,主動接受監督。縣教育整頓辦會同縣紀委監委對已經接受處理涉及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干警,誠心告誡勸退,及時整改到位。并對今后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作出公開承諾,要求從嚴管好配偶及子女,落實相關規范和紀律規定,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定期排查比對,建立長效機制。縣教育整頓辦定期更新政法干警信息資料,與縣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定期比對,通過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等看有無干警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有無干警家屬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與紀檢監察部門密切協調,從調查發現線索中找出規律、特點和重點,確定風險點,及時移交紀委監察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同時,建立完善政法干警經商辦企業事前報備制度和政法干警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事前報備制度和長效核查管理機制,從長效制度機制上規范約束,常態化監管,有效鞏固教育整頓成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二十四條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應當實行任職回避:
(一)擔任該法官所任職人民法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設立人的;
(二)在該法官所任職人民法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