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重組方式有哪些
資產重組方式有:
1、收購兼并。在我國收購兼并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購其他企業股權或資產、兼并其他企業,或采取定向擴股合并其他企業。
2、股權轉讓。此處的股權轉讓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權轉讓,包括股權有償轉讓、二級市場收購、行政無償劃撥和通過收購控股股東等形式。
3、資產剝離和所擁有股權的出售。
4、資產置換。
債務重組一般包括哪些方式
債務重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種以上方式的組合:
(一)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三)除第一項和第二項以外,采用調整債務本金、改變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債權和債務的其他條款,形成重組債權和重組債務。
哪些情形不屬于債務重組
不屬于債務重組的情形:
1、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正常條件轉為其股權。
2、債務人破產清算時發生的債務重組。
3、債務人改組。
4、債務人借新債償舊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
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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