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資產清償債務;
2、將債務轉為資本;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不包括上述1和2兩種方式);
4、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等。
一、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1、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
2、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
3、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產轉讓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4、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者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者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
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
5、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
6、債務重組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的組合進行的,債務人應當依次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再按照本準則的規定處理。
二、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1、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接受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接受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以現金清償債務”的規定處理。
3、債務重組采用債務轉為資本方式的,債權人應當將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以現金清償債務”的規定處理。
4、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以現金清償債務”的規定處理。
5、債務重組采用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的組合進行的,債權人應當依次以收到的現金、接受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再按第4的規定處理。
三、有關披露
債務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下列信息:
1、債務重組方式;
2、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總額;
3、將債務轉為資本所導致的股本(或者實收資本)增加額;
4、或有應付金額;
5、債務重組中轉讓的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由債務轉成的股份的公允價值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及依據。
債權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有關債務重組的下列信息:
1、債務重組方式;
2、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總額;
3、債權轉為股份所導致的投資增加額及該投資占債務人股份總額的比例;
4、或有應收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