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人員,根據數額大小分別處以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沒收財產的刑罰,同時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類似行為,將依照貪污罪定罪處罰。
法律分析
《刑法》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貪污罪定罪處罰。《刑法》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數額較大或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結語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對于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且數額較大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人員,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并處沒收財產。若數額巨大,則將被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并處沒收財產。對于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若有貪污行為,將根據具體情節輕重,分別處以不同的刑罰,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沒收財產等。對于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情況,將按照累計貪污數額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四百一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