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最后,退休后養老金調整不體現300%繳費和60%繳費的區別。目前,退休人員養老金已實現16連漲,但在調整養老金時,除定額調整外,調整部分與繳費年限掛鉤,而非繳費基數.無論按300%還是60%繳費,定額調整標準都是一樣的;掛鉤調整時,主要是按繳費年限調整。如果按照60%繳費,繳費年限比按照300%繳費要高,養老金調整就有更多的優勢,一般來說,按照60%繳費,繳費投入相對較少,當然養老金相對較低,但在計算基本養老金時有一定的優勢,在退休后的養老金調整中也有比較大的優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