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全國婦聯正在聯合公安部等九個部委,即將推出《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它將首次對警方所承擔的職責、任務以及立案和處理程序作出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為警方迅速采取行動去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政策依據。
毫無疑問,家庭暴力的對象主要是婦女和兒童,原因在于,這種暴力發生在家庭的帷幕之后,婦女和兒童在體力上又是天生的弱者。于是,在習慣于以暴力解決問題的家庭里,婦女和兒童受到暴力侵害后,往往很難得到有效遏制和及時救濟,以致周而復始,愈演愈烈。不過,家庭暴力的成因是復雜的,其中,針對兒童和婦女的家庭暴力又是不同的,必須做出大致的分析。
不能否認,父母有管教孩子的權利,但這個權利的行使卻沒有得到很好的規制。既然“棒子底下出孝子”,打孩子就有了“正當性”。除非打死了或者打殘了,法律幾乎從不問津。這種情況應當改變,理由很簡單:你贊同國家以“改造”的名義體罰犯人嗎?你贊同老師以“教育”的名義體罰學生嗎?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你憑什么認為父母就能以“管教”的名義體罰孩子?
況且,父母打孩子,多半是為了自己出氣,而并非孩子真的該打。其實,當你想打孩子時,如果強忍半小時,經驗表明你多半不想打了。而孩子之所以在你的暴力面前忍氣吞聲,多半也不是因為他們真的認為自己錯了,而是因為你更強大。從客觀效果上說,打孩子,就是告訴他們:問題可以通過暴力解決。于是,孩子們學會了暴力,在遇到沖突或者弱者時就習慣于使用暴力,在為人父母之后又以暴力對付自己的孩子。
警察的介入能夠有效地遏制父母對孩子施暴,因為父母對孩子動武的理由并不復雜,雙方也沒有太多的置辯,無須警察做出太多的是非判斷;而如果我們認定“暴力不是管教孩子的必要手段”,那么警察所要做的就是無條件地制止針對孩子,尤其是針對兒童的暴力。
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情況要復雜得多。資料顯示,在美國,有大約400萬婦女每年遭到丈夫和伙伴的毆打,超過100萬的婦女因這種人身傷害而尋求醫療救治,每年有2000—4000名婦女死于家庭虐待,而家庭暴力只有1%受到逮捕……而在中國,目前最嚴峻的問題不是婦女是否遭受了家庭暴力,而是我們甚至無法知道有多少毆妻案件。
大方之家們應當對中國的“毆妻文化”作一番考察,然后我們才不至于推測這種文化的源遠流長。中國從古至今是否盛行打老婆?這個問題并不那么簡單。“三從四德”,雖然給了老公打老婆的特權,但也令老婆們溫-良恭儉讓,從而避免了許多沖突和挨打的風險。西方也是一樣,既然“上帝”通過《圣經》對女人說:“你必戀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轄你”,丈夫也就有權使用必要的強力使妻子安分守己。所以,打老婆雖有根有據,但也不是泛濫成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