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這是協商不是惡意敲詐,協商不成用人單位可以先不賠償,走法律程序,判多少賠多少,也有可能經過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調解達成一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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