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時,重組前的債務將由重組后的公司承擔。債務到期后,債權人將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和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而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資產重組的基本方式包括收購兼并、股權轉讓、資產剝離和所擁有股權的出售、資產置換。
法律分析
在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時,重組前的債務將由重組后的公司承擔。債務到期后,債權人將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債權債務的承繼】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承擔】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企業資產重組的方式有哪些
目前我國沒有資產重組的準確定義,約定俗成的資產重組定義是上市指公司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資產的分布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
資產重組的基本方式包括收購兼并、股權轉讓、資產剝離和所擁有股權的出售、資產置換。
1、收購兼并在我國收購兼并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購其他企業股權或資產、兼并其他企業,或采取定向擴股合并其他企業。
2、股權轉讓此處的股權轉讓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權轉讓,包括股權有償轉讓、二級市場收購、行政無償劃撥和通過收購控股股東等形式。
3、資產剝離和所擁有股權的出售資產剝離或所擁有股權的出售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將其本身的一部分出售給目標公司而由此獲得收益的行為。
根據出售標的差異,可劃分為實物資產剝離和股權出售。
4、資產置換在我國資產置換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以優質資產或現金置換上市公司的存量呆滯資產,或以主營業務資產置換非主營業務資產等行為。
我們可以了解到按照規定對于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的話公司重組前的債務由重組后的公司繼承,債務到期后,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結語
在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時,重組前的債務將由重組后的公司承擔。債務到期后,債權人將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和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而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二章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十五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二章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十二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大事項,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二章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十四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履行出資人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