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債務重組和破產清算時,債務人是否處于持續經營狀態是一個重要的區分標準。債務重組是指債務人發生了財務困難,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重整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
法律分析
在進行債務重組和破產清算時,一個重要的區分標準是債務人是否處于持續經營狀態。這種持續經營狀態是債務重組和破產清算之間的主要區別所在。
2、必須是債務人發生了財務困難。只有債務企業在經營上出現困難,或因資金調度不靈而又籌集不到足夠的資金償還到期債務時,才有債務重組的必要。
3、必須是債權人作出了讓步。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一、債務人的出資人申請重整應當符合什么條件
滿足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二、企業破產債務重整是什么意思
公司破產債務重整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結語
在進行債務重組和破產清算時,一個重要的區分標準是債務人是否處于持續經營狀態。同時,債務人必須是發生了財務困難,且債權人作出了讓步,才能進行債務重組和破產清算。債務人的出資人申請重整應當符合一定條件,如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所述。企業破產債務重整是指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